民主建國會章程
(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大會通過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民主建國會。
第二條 本會以團結各界思想進步行動踏實之分子,合力推進民主政治,并以互助方式發展各種有利建國之事業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總會暫設重慶,將來得經理事會之決議,移設他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,具備左列各款之規定,有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或其所授權之機構審查通過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年在二十歲以上;
二、非現役軍人;
三、從事于正當之工作;
四、無貶損人格或妨害國家利益或破壞團體之行為;
五、在抗戰時期無勾結敵寇漢奸之行為。
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如左:
一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;
二、在會議中,有依照會場秩序表示意見之權;
三、對于會務得隨時提供意見;
四、有著作及發明,提經理事會或其所授權之機構審查認為有價值者,由本會協助其出版,利用,并發動會員鼓吹推廣之;
五、有事業計劃,提經理事會或其所授權之機構審查認為有利建國并具備成功條件者,由本會發動會員共同出錢出力贊助之;
六、法益遭受侵害者,由本會依法為之謀取保障;
七、工作不適合才能或個性者,由本會以團體力量為之設法調劑;
八、失業或遭遇意外災難者,由本會以團體力量助其就業或取得救濟。
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如左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;
二、積極實現本會主張,協力推進會務;
三、如期繳納會費。
第七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退會:
一、自請退會者;
二、被征召服兵役者;
三、滯繳會費達一年以上經兩次催告仍不繳納者;
四、對于本會有破壞行為或施惡意攻擊者;
五、有不名譽情事足以影響本會者。
前項第三、四、五款之退會,由理事會或其所授權之機構決議行之;因第二款事由退會者,于服役期滿后,恢復其會員資格。
第三章 組織
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,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七十五人組織之。
理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條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二十三人,依照理事會決議,分工處理會務;同時組織常務理事會,以會議方式,解決比較重大問題,并謀行動之協調。
第十一條 在常務理事會下設左列各處組:
一、秘書處;
二、財務組;
三、會員組;
四、分支會組;
五、言論出版組;
六、技術研究組;
七、事業推廣組;
八、對外聯絡組。
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增設其他處組。
第十二條 各處組設主任一人,由常務理事互推兼任之,副主任一人至二人,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之;其他佐理人員若干人,由主任推薦提出常務理事會通過任用之。
各處組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左列各種委員會,依理事會之授權,處理指定事務:
一、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;
二、會員著作發明審查委員會;
三、會員事業計劃審查委員會。
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增設其他委員會。
各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得分區設置會務指導員,由理事互推兼任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,監察一切會務,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三十九人組織之。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六條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十一人,分工監察會務;并組織常務監事會,以謀監察工作之周密與協調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監事聯席會議,處理理事會不能解決之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本會得于各省市及海外設立分會,各縣設立支會,其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第十九條 本會首屆理監事會之產生,由成立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七人,監事十九人,先行建立機構,執行全部職權;余額留待各地分會之選舉,其人數之分配,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,在理監事人數尚未選舉足額以前,常務理監事人數比例減低之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定,由理事會召集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分別由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召集之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均每月舉行一次,分別在每次會議中自行推定下次會議之召集人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理會同召集之。
第二十四條 前四條會議,遇有必要時,均得召集臨時會。
第二十五條 舉行理事會須通知監事參加;舉行常務理事會亦通知常務監事參加。
第二十六條 各種會議均須依照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尊重少數發言,服從多數決議;
二、已到開會時間,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,即可開會;
三、討論有關與會者之個人利害問題時,關系人須退席回避;
四、選舉決定重要人事進退或獎懲,以及通過有激烈爭執之決議時,均用無記名式投票;
五、會議討論經過,與會者不得單獨對外發表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會員入會費國幣五百元,于入會時繳納;
二、會員年費每年國幣五百元,于每年一月繳納之;
三、自由捐助;
四、事業收入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種收入,均由財務組負責經收,并出給憑證或委托銀行代辦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。
第三十條 本會年度經費支出,須事先由財務組造具預算,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。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得由理事會先行核定,將來提